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拱民二初字第1257号
原告:杭州杰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总管塘村沈家湾43号。
法定代表人:**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桐庐镇春江路。
法定代表人:祝国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杰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杰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8435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5000元,合计129350元,于200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如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全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应另行支付原告杭州杰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55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4481元,减半收取2240.5元,由原告杭州杰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周 敏
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满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