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发文稿

 

签发人

拟稿人

 

 

 

核稿人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2008)桐民二初字第1239

原告:陈鸣,男,197046汉族,住桐庐县桐君街道富春路103号。

委托代理人:赵军良,浙江华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海陆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祝国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锷,男,19781125日出生,汉族,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139号假日公寓2403室。

本院于20088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鸣诉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施彩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陈鸣货款249935.48元,定于2008109前一次性付清。如果被告逾期支付,则应向原告陈鸣另行支付利息损失9448元。   

    二、原告陈鸣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843元,减半收取2921.5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4991.5,由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