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2008)桐民二初字第150

原告***,女,汉族,1963510日出生,桐庐县人,住桐庐县康乐路5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华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春江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19781125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住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139号假日公寓2403室。

本院于200712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玉诉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08229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45000元。

二、若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支付货款45000,则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货款4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8775元(违约金计算至20071215日,20071216日起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未付款的月息1%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