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2008)桐民二初字第158

原告:**,女,1976620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乾潭镇安仁村112号。

委托代理人:***,浙江华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江南开发区世纪花城121002室。

法定代表人:祝国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81125日出生,公司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139号假日公寓2403室。

本院于200712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娟诉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方君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尚欠货款192531.40元一直未付,故诉之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承担违约金5000元和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131日前支付原告**货款162531.40元,余款及其它诉讼请求原告黄娟自愿放弃。

42512125.50财产申请1570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方君国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