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乾潭镇安仁村112号。
委托代理人:***,浙江华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江南开发区世纪花城12幢1002室。
法定代表人:祝国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公司法务,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139号假日公寓2幢403室。
本院于2007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娟诉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方君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尚欠货款192531.40元一直未付,故诉之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承担违约金5000元和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货款162531.40元,余款及其它诉讼请求原告黄娟自愿放弃。
二、案件受理费4251元,减半收取212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均由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方君国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