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綦江区誉林建筑设备租赁部与重庆市渝北区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綦江区誉林建筑设备租赁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1民辖终8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北区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龙湖街道翠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40058R。
法定代表人:桂升海,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綦江区誉林建筑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6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YLME00R。
经营者:**,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上诉人重庆市*北区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0120民初29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北区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重庆市*北区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诉讼。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北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审判员谢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燕
书记员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