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10行初113号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翠湖路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40058R。
法定代表人:桂升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荣,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69925517XQ。
法定代表人:郑仕全,该局局长。
负责人:邵怒涛,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师南,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男,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李海明,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益芳,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海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以与第三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陈 纪
人民陪审员  谢玉庆
人民陪审员  张本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