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执保1713号
申请人:九龙坡区锦龙木业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幸福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MND844。
经营者:赵雪梅,九龙坡区锦龙木业经营部负责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翠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40058R。
法定代表人:桂升海,重庆市渝北区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九龙坡区锦龙木业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九龙坡区锦龙木业经营部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中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进行担保。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20)渝0106民初1894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69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69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865元,由申请人九龙坡区锦龙木业经营部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