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耀凯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财保720号
申请人:重庆耀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申请人重庆耀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耀凯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68370.16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2021)渝0108执保463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68370.16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重庆耀凯实业有限公司以该案已按撤诉处理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68370.16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耀凯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68370.16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东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乔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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