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北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瑞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江北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终104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瑞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5860396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江北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江**港城中路****3-2用代码9150010520286435X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瑞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江北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5民初9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向重庆瑞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重庆瑞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仍未交纳上述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瑞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娟
审判员*静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白耀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