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1453号
原告:重庆江北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中路32号7幢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6435XM。
法定代表人:艾小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天强,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重庆江北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江北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北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江北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重庆江北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荣鑫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