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北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都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江北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8财保388号
 
申请人:重庆都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钺行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申请人:重庆江北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艾某某。
被申请人:陈某,男,1969年9月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女,1962年10月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申请人重庆都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钺行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都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钺行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名下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都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钺行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名下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之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明刚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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