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2163号
原告:***,男,1979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江津区。
被告:重庆市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支路12号(恒大绿洲)15栋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3469638Y
法定代表人:夏远华,董事长。
被告:重庆江北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江北区港城中路32号7栋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0010520286435XM
法人代表人:艾小彪,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重庆市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江北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廖 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余
书 记 员 谢爽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