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东与重庆江北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8156号
原告:龙华东,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佳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江北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中路32号7栋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6435X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支路12号(恒大绿洲)15栋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346963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龙华东与被告重庆江北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龙华东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华东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华东撤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龙华东承担。
审判员 刘衽伟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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