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2271号
原告: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桂雨路7号4幢2单元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8945637C。
法定代表人:肖方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雁英,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建材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凤仪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MA48RFQF8U。
法定代表人:董世旺。
被告:池州市贵池区贵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前江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N8N9F86。
法定代表人:张义忠。
原告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建材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区贵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受理,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89.12元,减半收取计7894.56元,由原告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小红
书 记 员 冉梓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