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9民初4544号
申请人:浙江博世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40号9层、10层(上诚科技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桂雨路7号4幢2**5-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博世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博世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财产保全,保全最高总金额为2815429.7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15429.79元的财产及财产权益。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博世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孟 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