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8民初16492号
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建古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人和街道桃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72331300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桂雨路7号4幢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8945637C。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建古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建古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民事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3元,由原告重庆市云阳县建古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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