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友力立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16205号
原告:重庆友力立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277863165。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桂雨路7号4幢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8945637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友力立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诉被告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友力立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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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 静
法官助理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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