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云阳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235民初5942号 原告: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桂雨路7号4幢2**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8945637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云阳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东路997号3幢2-商业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7292080G。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欣玥,重庆***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云阳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云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旷欣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残疾保险金120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云阳县《***</span><spanstyle="font-family:汉仪大黑简;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印江府(3#地块)》工程承包人,2019年10月19日在被告投保了保单号为:299500206452019000249的《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该保单投保人为原告,工程名称:***·印江府(3#地块),保险期间自2019年10月19日0时起至2022年4月5日24日止,险种《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每人身故40万元、伤残40万元。原告按约定足额支付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原告所雇请的工人**于2020年10月13日在投保工地31号楼下车库抱着木板准备去料场的途中脚下踢到地面的钢筋摔倒受伤,2021年5月25日经委托重庆渝东***定中心鉴定为伤残十级,2021年9月10日,原告将理赔资料原件交到被告公司。受伤者***2020年3月14日在该工地箍钢筋时不慎摔伤,2020年6月28日重庆渝东***定中心鉴定为伤残十级伤残;**2020年3月12日在该工地拆模板时左脚不慎受伤,2020年6月22日经渝东***定为十级伤残。***与**理赔材料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发到被告的工作人员**,迄今,被告仍未给予任何答复和依法予以理赔。原告对受伤者**、***、**已经依法进行了赔付,其各受伤者将保险理赔权益转让给原告,为此,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云阳支公司辩称,原告在其司投保了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属实,附加医疗险、伤残身故保险金额为40万元、医疗2万元,保险期为2019年10月19至2022年4月5日。因被保险人非原告,原告非本案的适格主体,且已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云阳支公司表明自行处理确定销案,故其对原告的主张不应理赔,诉讼费其不承担。原告出示的复印件如原告提交了原件,由法院核实其真实性,被告不需要再次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原告承包了云阳县***·印江府(3#地块)新建项目。2019年10月18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投保单载明:保险费210035.00元,每人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限额身故400000.00元、伤残400000.00元,每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赔偿限额20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10月19日零时起至2022年4月5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建设工程名称为***·印江府(3#地块)。保险条款约定保险金赔偿金额按伤残等级乘以相应系数为准。被告在保险人处加盖了印章。原告交纳了保险费210035.00元。 2020年3月12日,原告的工人**在工地拆除模板时不慎受伤。2020年5月2日,**被认定为工伤,经重庆市云阳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玖级。2020年6月22日,**的伤经重庆渝东***定中心鉴定为伤残十级伤残。后,**与原告签订《保险金权益转让书》,约定**将其享有的保险金申请或者诉讼及领取保险金权益转让给原告。 2020年3月14日,原告的工人***在工地箍钢筋时不慎摔伤。2020年5月9日,***被认定为工伤,经重庆市云阳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玖级。2020年6月28日,***的伤经重庆渝东***定中心鉴定为伤残十级伤残。后,***与原告签订《保险金权益转让书》,约定***将其享有的保险金申请、签订理赔协议及领取保险金权益转让给原告。 2020年10月13日,原告的工人**在工地地下车库抱着木板准备云料场的途中脚不慎摔伤。2021年1月4日,**被认定为工伤,经重庆市云阳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玖级。2021年5月25日,**的伤经重庆渝东***定中心鉴定为伤残十级伤残。后,**与原告签订《保险金权益转让书》,约定**将其享有的保险金申请、签订理赔协议及领取保险金权益转让给原告。 另查明,2022年6月23日,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未予答复。 上述事实,除有当事人的陈述外,还有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书、劳动合同、医院病历、工伤认定书、证明、劳动能力鉴定书、***定意见书、《保险金权益转让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并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有效合同。本案原告投保的险种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团体险的特点是针对某一特定团体投保的险种,应当包括属于该团体范围内的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原告出具的保险单并未指定被保险人,而被保险人应当为原告建设该工程项目的团体内人员,故**、***、**属于被保险人的范围。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故被告应当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按保险条款约定被告应支付**、***、**赔偿款各40000.00元,现**、***、**已将保险金的请求权转让给原告,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给付保险金,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12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云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保险金12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由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云阳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贾 颖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