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某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5民初6076号
原告:重庆市云阳县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肖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云阳县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云阳县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云阳县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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