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5民初554号 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计60.00元,由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