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5民初554号
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计60.00元,由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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