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25执恢1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广场日月路1号雄森国际假日酒店第2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省炎陵县青石冈国有林场,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解放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炎陵县桃源洞国有林场,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十都镇南流村。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被执行人:炎陵县大院国有林场,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大院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炎陵县青石冈国有林场、湖南省炎陵县桃源洞国有林场、炎陵县大院国有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湘02民终3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湖南省炎陵县青石冈国有林场、湖南省炎陵县桃源洞国有林场、炎陵县大院国有林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南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向湖南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9月15日向湖南省炎陵县青石冈国有林场、湖南省炎陵县桃源洞国有林场、炎陵县大院国有林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22年9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炎陵县大院国有林场向本院交纳了执行款700000元,(2022)湘0225执503号执行案件分配了556196.13元,申请执行人湖南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领取了执行款134403.87元,剩余9400元系执行申请费,已上缴国库。
本院向炎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湖南省炎陵县青石冈国有林场、湖南省炎陵县桃源洞国有林场、炎陵县大院国有林场的不动产登记状况;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炎陵县管理部查询了湖南省炎陵县青石冈国有林场、湖南省炎陵县桃源洞国有林场、炎陵县大院国有林场的住房公积金状况。
2022年9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225执恢1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