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25执恢14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广场日月路1号雄森国际假日酒店第2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省炎陵县青石冈国有林场,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解放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炎陵县桃源洞国有林场,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十都镇南流村。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被执行人:炎陵县大院国有林场,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大院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炎陵县青石冈国有林场、湖南省炎陵县桃源洞国有林场、炎陵县大院国有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湘02民终3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湖南省炎陵县青石冈国有林场、湖南省炎陵县桃源洞国有林场、炎陵县大院国有林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省炎陵县青石冈国有林场、湖南省炎陵县桃源洞国有林场、炎陵县大院国有林场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15174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提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公积金、不动产、车辆、保险、收入等)。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