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25执8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湖南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广场日月路1号雄森国际假日酒店第2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省炎陵县青石冈国有林场,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解放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炎陵县桃源洞国有林场,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十都镇南流村。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被执行人:炎陵县大院国有林场,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大院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炎陵县青石冈国有林场、湖南省炎陵县桃源洞国有林场、炎陵县大院国有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民终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炎陵县青石冈国有林场、湖南省炎陵县桃源洞国有林场、炎陵县大院国有林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南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2022年1月31日,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1000000元;2022年7月14日,被执行人炎陵县大院国有林场向本院支付了300000元;2022年7月15日,本院扣划了湖南省炎陵县青石冈国有林场、湖南省炎陵县桃源洞国有林场、炎陵县大院国有林场共同成立的炎陵县国有林场危旧改造项目部的银行存款887174.51元。
该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293044.07元、执行费45330.44元,已执行到位执行款2173044.07元、执行费14130.4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另案财产保全冻结湖南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炎陵县××房改造项目部的工程款2120000元,申请执行人湖南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案执行的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225执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欧阳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