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225执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广场日月路1号雄森国际假日酒店第2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省炎陵县青石冈国有林场,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解放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炎陵县桃源洞国有林场,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十都镇南流村。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被执行人:炎陵县大院国有林场,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大院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炎陵县青石冈国有林场、湖南省炎陵县桃源洞国有林场、炎陵县大院国有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民终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省炎陵县青石冈国有林场、湖南省炎陵县桃源洞国有林场、炎陵县大院国有林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省炎陵县青石冈国有林场、湖南省炎陵县桃源洞国有林场、炎陵县大院国有林场的银行存款1187174.51元(含执行费14130.44元),冻结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