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225执8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湖南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广场日月路1号雄森国际假日酒店第2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省炎陵县青石冈国有林场,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解放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炎陵县桃源洞国有林场,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十都镇南流村。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被执行人:炎陵县大院国有林场,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大院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炎陵县青石冈国有林场、湖南省炎陵县桃源洞国有林场、炎陵县大院国有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2022)湘0225执8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省炎陵县青石冈国有林场、湖南省炎陵县桃源洞国有林场、炎陵县大院国有林场的银行存款1187174.51元。被执行人炎陵县大院国有林场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支付了300000元,另本院已扣划了湖南省炎陵县青石冈国有林场、湖南省炎陵县桃源洞国有林场、炎陵县大院国有林场共同成立的炎陵县国有林场危旧改造项目部的银行存款887174.51元。现申请执行人湖南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被执行人湖南省炎陵县青石冈国有林场、湖南省炎陵县桃源洞国有林场、炎陵县大院国有林场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省炎陵县青石冈国有林场、湖南省炎陵县桃源洞国有林场、炎陵县大院国有林场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