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华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执44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广义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95389501Y。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同现住所。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实,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景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696393P。

法定代表人:苗森洪。

被执行人:***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新城大道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511416866。

法定代表人:苗维权。

被执行人:苗森洪,男,195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王玲娣,女,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苗维权,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芒果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权公司)、苗森洪、王玲娣、苗维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82民初12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华安公司归还金芒果公司借款本金3300000元,截至2019年10月14日的利息1894662元,以及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苗森洪、王玲娣、苗维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金芒果公司对华权公司提供抵押的慈房他证2015字第0165**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地产,在3300000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4081.50元、申请执行费5337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逾期亦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华安公司有车牌号为浙BB××××、浙BK××××、浙BB××××的机动车,被执行人苗维权有的车牌号为浙B3××××的机动车,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但未能扣押。被执行人王玲娣名下有位于杭州××镇××村××号楼【房产证号:2××3,土地证:慈集用(2000)字第230344号】的房地产,被执行人苗维权名下有位于杭州××镇××村××号楼【房产证号:2××4】的房地产、位于××巷镇××村××号楼【房产证号:2××5、2××8,土地证:慈国用(2006)字第0××4号、慈国用(2006)字第0××5号、慈国用(2006)字第0××6号】的房地产,本院查封了上述房地产,属农村宅基地性质的房地产,本院暂无法处置。其余房地产设立了抵押,申请执行人不是抵押权人,本院暂不予处置,申请执行人可待抵押权案件启动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苗维权持有慈溪市森洪水泥砖瓦厂100%股权,被执行人华安公司持有华权公司90%股权、持有***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100%股权、持有***权建材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上述股权本院已冻结,因无会计账簿,本院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华安公司、华权公司、苗森洪名下无不动产,被执行人华权公司、苗森洪、王玲娣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华安公司、华权公司、苗森洪、王玲娣、苗维权名下无有价证券。本院对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予以冻结,并划拨了其中的4945元,用于交纳案件受理费,其余银行存款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截至2020年12月24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受偿。被执行人尚欠19136.50元、申请执行费53373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龚雅科,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各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82执44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叶海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施珊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