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赢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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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05执31号
申请执行人:**赢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北区华业街113号3幢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AGUGP51。
法定代表人:李伟。
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景苑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696393P。
法定代表人:苗森洪。
被执行人:鲁国新,男,汉族,住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赢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05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国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赢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33853.92元,利息167739.55元及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律师费18000元、保全申请费4618元,共计标的金额824211.4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98元,执行费10642.1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01月0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国新、***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22年05月30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国新、***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668.9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0642.11元后,可实现债权50026.83元。
2、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国新、***名下车辆均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
3、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国新、***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国新、***名下无股权、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5、于2022年01月17日传唤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国新、***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达成和解协议,鲁国新支付7万后拒不履行,***支付17万后拒不履行。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张贴悬赏公告等。
6、鉴于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国新、***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国新、***作出罚款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国新、***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22年05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90026.8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赢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国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05执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汪志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徐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