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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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财保19号
申请人: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景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696393P。
法定代表人:苗森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鑫,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慈溪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永安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9951719X1。
法定代表人:陈信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11847344.78元范围内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慈溪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并已提供担保。后宁波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书及相关保全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慈溪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坎墩街道鸿景苑2号楼102室[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慈溪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鸿景苑3号楼102室[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慈溪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鸿景苑5号楼302室[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慈溪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鸿景苑7号楼101室[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慈溪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鸿景苑7号楼302室[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慈溪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的房地产及鸿景苑地下室〈-1-55〉车位[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慈溪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鸿景苑地下室〈-1-37〉车位[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慈溪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鸿景苑地下室〈-1-18〉车位[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慈溪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鸿景苑地下室〈-1-19〉车位[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慈溪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鸿景苑地下室〈-1-6〉车位[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慈溪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鸿景苑地下室〈-1-4〉车位[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慈溪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鸿景苑地下室〈-1-82〉车位[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慈溪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鸿景苑地下室〈-1-80〉车位[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慈溪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鸿景苑地下室〈-1-123〉车位[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慈溪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鸿景苑地下室〈-1-122〉微型车位[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慈溪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鸿景苑地下室5号楼〈-1-6〉J储藏间[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慈溪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鸿景苑地下室7号楼〈-1-2〉J储藏间[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慈溪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旭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欣娜
代书记员施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