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执8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景苑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696393P。
法定代表人:苗森洪,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豫1481民初6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37351.58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之间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质量保证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3480元,由被告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两个账户与已轮候冻结,并表示其他零星存款账户不予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四辆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上述车辆过于老旧,不申请查封。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建永
审判员  梁 宁
审判员  崔丹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顾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