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执3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住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聪,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景苑路**,组织机构代码:144696393。
法定代表人:苗森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2民初3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华安公司给付***36500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3342.50元、申请执行费53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逾期亦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华安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BK××××、浙BB××××的机动车,上述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未能扣押。被执行人华安公司在慈溪华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慈溪华权建材有限公司、慈溪华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有股权,本院已予以冻结,因无会计账簿,本院暂不处置。本院对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因被其他案件冻结在先或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截至2020年10月29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受偿。被执行人尚欠案件受理费3342.50元、申请执行费5375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82执31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叶海慧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施珊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