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鼎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81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景苑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696393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鼎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小路下村??华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87477747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鼎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354785.8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鼎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国道复线××号的他案抵押房产本院已查封,抵押权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江支行要求暂不处置,申请执行人亦要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现本院已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其名下无股权、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281执6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卢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