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606号
原告:重庆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白云观街23号1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748823422。
法定代表人:谭继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重庆首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湖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仙女湖镇天湖大道澜天湖五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99254716G。
法定代表人:余大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捷,男,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天湖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计1930元,由原告重庆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春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