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2250号
原告:重庆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谭继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福萍,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黄立志,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胡正华,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黄立刚,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杨柳茂,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马占彪,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曾凡顺,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乐长明,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立志、胡正华、黄立刚、杨柳茂、马占彪、曾凡顺、***、乐长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重庆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计241元,由重庆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光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 仇
书 记 员 何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