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区某某建材商行与重庆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川第二分公司,重庆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1民初3736号
原告:铜梁区**建材商行,经营场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金龙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4MA607RJ00E。
经营者:傅**,女,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夹江县人,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街23号1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748823422。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川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官井路D幢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AC1079X0。
负责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梁区**建材商行与被告重庆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川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梁区**建材商行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梁区**建材商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铜梁区**建材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梁区**建材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3.34元,由原告铜梁区**建材商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雨
书 记 员 张永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