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建管道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建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执222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建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唐宇,职务不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军,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0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建管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建管道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在本院立案前已付清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184执22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陈 琳
审 判 员  毛德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琪
书 记 员  吴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