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三峡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汇富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三峡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管辖异议成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1民初845号
原告:重庆汇富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惠民沙井村玉合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315301969。
法定代表人:傅礼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三峡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万丰路48号金泰花园B幢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8762045X0。
法定代表人:李祖强。
原告重庆汇富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三峡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重庆汇富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997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997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0日起按照LPR计算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签订《建筑材料产品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泥,双方就价款、税款、支付方式、管辖等进行了约定。原告于2021年9月4日开始向被告供应水泥,至2021年10月17日共计向原告供应水泥价值5997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尾款,被告拒不支付。
被告重庆三峡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根据民诉法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且案涉合同约定:“本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达成一致,向甲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此处甲方公司所在地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此万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并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采购合同第九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向甲方(被告)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属于协议管辖,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现原被告因货款支付发生争议,原告提起诉讼应按协议约定向被告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重庆三峡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经纬大道139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重庆三峡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故被告重庆三峡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给原告重庆汇富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廖丽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余 菁
书 记 员 崔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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