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三峡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三峡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525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维,重庆市北碚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5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重庆市三峡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万丰路48号金泰花园B1幢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8762045X0。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三峡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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