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三峡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三峡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151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黎成,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重庆市三峡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祖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蓓,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三峡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3民初83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损失费7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3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损失费共计72000元,该款定于达成协议当日支付25000元(已兑现),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元。2、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账户(账号XX)的冻结。现本案已执行到位25000元,未执行到位47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渝0113执15166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应当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宇
审判员邓莉
审判员蒋曼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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