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三峡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某甲有限公司;姜某;李某;重庆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9民初13923号 原告:姜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重庆市武隆区江北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重庆市武隆区江北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晏某。 被告:重庆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姜某与被告李某、重庆某甲有限公司、重庆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姜某于202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2.8元,减半收取计5876.4元,由姜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