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9民初13923号
原告:姜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重庆市武隆区江北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重庆市武隆区江北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晏某。
被告:重庆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姜某与被告李某、重庆某甲有限公司、重庆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姜某于202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2.8元,减半收取计5876.4元,由姜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