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三峡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某某建材经营部与重庆市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7259号 原告:九龙坡区某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经营者:***,男,汉族,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重庆市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九龙坡区某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市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九龙坡区某某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九龙坡区某某建材经营部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本案应按原告九龙坡区某某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九龙坡区某某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