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2民初5744号
原告:薛某某,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市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
第三人:邓某某,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重庆市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薛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