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元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元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03民初4528号
原告:***,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江西省元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广元。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元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因证据不足,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新
人民陪审员金秋钱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诗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