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3民初3784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江西省元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博山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广元。
被告:***,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被告:浙江横店圆明新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都督南街23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元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横店圆明新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吕丹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