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木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木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心和缘食品商行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执104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木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心和缘食品商行,经营场所苏州市吴中区。 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木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心和缘食品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06民初95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心和缘食品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市木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拖欠的租金、物业费269478元、保安及垃圾费100533元以及违约金40213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7元,由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心和缘食品商行负担3727元,苏州市木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50元(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心和缘食品商行负担部分已由苏州市木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心和缘食品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苏州市木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因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心和缘食品商行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木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413951元及相应迟延利息,执行费6109元。 2023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木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称,其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在申请撤回本案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执行中可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本案可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