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木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邦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木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05民初3729号
原告:宁波市江北区邦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市木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市江北区邦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木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宁波市江北区邦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江北区邦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江北区邦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4300元,由原告宁波市江北区邦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