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能汽车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8124号
原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能汽车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国能汽车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306,829.61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能汽车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306,829.6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殷云飞
书记员  刘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