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32民初74号
原告:**,男,1972年出生,藏族,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四川省小金县。
被告: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凤凰大道555号。
法定代表人:符纯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宇,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鼎好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本人诉权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索郎拉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