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聚众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4民初1596号
原告:四川聚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百花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向毅,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琪,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凤凰大道555号。
法定代表人:符纯平。
原告四川聚众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聚众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聚众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