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民终7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凤凰大道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822605786。

法定代表人:符纯平,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上诉人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3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的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按该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 敏

审 判 员  王健宇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邓秀英

书 记 员  白茂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