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成,某某与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2民初2810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成,男,1974年1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公路物流基地环道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685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酉阳县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镇新建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42891121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酉阳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因需要继续收集证据,原告***、**成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5,减半收取计2,662.5元,由原告***、**成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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